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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企不承担意外返航损失 返航决定权在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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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5日电 (记者 常红 杨文彦)近日,国际、国内航班返航事件频频发生。8月29日,国航北京飞纽约航班受威胁返航;8月30日,深航接到匿名电话威胁称该航班的飞机上装有炸弹,飞机迫降武汉机场;9月2日,两位中国乘客在国际航班上斗殴,致瑞士航班返航,斗殴的两名中国籍乘客已被移交至苏黎世州警方处理。

  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航?对此,人民网记者采访的相关专家及机长表示,机长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作出判断,如果事态无法控制,威胁公众安全时,即可决定飞机返航。而且航空公司将不承担因意外返航造成的经济损失。

  是否返航或迫降,决定权在机长

  何种情况下飞机可以返航?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副秘书长柯玉宝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介绍,“在中国,飞机返航是机长负责制。飞机返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地面,一种是空中。空中可能有机械故障,天气原因,或是人为因素,机长认为对公众利益产生不安全影响时,就可决定返航。第二情况是空中管制,机长接到地面信号提示要求返航。遇到以上两种情况,机长就可以决定飞机返航。”

  据国航一位机长介绍,飞机航行期间,保障乘客和航班安全是最重要的使命。所以,当吵架、打架、威胁、故障等意外情况发生后,机长会立刻做出判断,如认为事态无法制止、无法预料、无法控制、无法确保安全,飞机都有可能返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社科智讯专家、《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支振锋指出,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对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返航做出细致规定。但民航总局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规定,特定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机长可采取相应行动。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航空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刁伟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航空运输有别于其他方式的地面运输,安全级别要求非常高,只要机上出现干扰飞行安全的状况发生,机长判断场面可能失控导致航班安全受到威胁,就有权采取返航等必要的措施。

  “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国际航空法会议上通过《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同年12月4日生效。包括中国在内130多个国家参加这个公约。” 刁伟民副教授指出,“公约赋予所有机长特别的权力,遇到非法干扰航空安全行为发生时,机长本人或授权机组成员对违害航空安全的人员采取临时性管束措施。也就是说可以享有地面上司法人员所具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回到地面后,再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在刁伟民看来,瑞士航班遇到打架斗殴事件返航并不过分,机长没有在空中采取强制措施,但有权返回自己国家处理航空安全事件。

  航空公司不承担意外返航损失

  “航空安全是第一位的,良好的航空秩序也需要所有机组人员及旅客共同维护,而且最主要由乘客主动配合和理解来共同维护。”刁伟民表示,乘客不要总以为航空公司是强者,而自己是弱者或受害者。近年来,过度维权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乘客往往以维权为借口,占机霸机或对空姐等机组人员有过激行为或要求过度赔偿,对机务人员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司法机关应对这类违法维权的事件加以制止。

  “影响飞机安全因素很多,如遇到打架事件或特殊情况,人离开座椅可能影响到飞机重量平衡,在起飞、下降、或降落过程中遇到重量平衡发生变化时,会威胁到飞机安全及机长操纵,也会对公众个人安全产生影响。”柯玉宝呼吁,乘客要维护公众利益,克制自己情绪,避免给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柯玉宝认为,由于打架斗殴造成的返航,属于无法预知的意外事件,航空公司将不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于返航造成的损失,支振锋介绍,机票可以作是乘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依《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飞行期间,如因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而返航,属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航空公司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也就是说,乘客返航后,航空公司有责任为乘客改签,并给与安抚、帮助等。但是对于因返航造成的扩大影响,例如商人因返航不能如期到达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等,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此,专家建议,乘客在航班上应该遵守安全规则,要以安全、生命为重,不要因为口角或开玩笑等小事被返航,这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