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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情报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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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五《航空情报服务》规定:航空情报服务必须保证为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益提供所必须的资料。通俗的说,从事航行情报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地为航空器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益提供必需的航行情报资料。

  中国民航局最新修订下发的《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民航局198号令)第一章第3条明确指出: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

  按照国际民航公约规定,中国民航应提供以下航行情报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修订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补充资料(SUP

  4、航行通告(NOTAM)、雪情通告(SNOWTAM)和飞行前资料公告(PIB

  5、航行资料通报(AIC

  6、航行通告校核单和航行通告明语摘要

  中国民航航行情报部门按照国际民航公约的约定与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航行情报交换关系,充分保证了国际航班的飞行需要。

  中国民航航行情报分为两块,一块是空管系统航行情报,另一块是航空公司航向情报。前者偏重于制作和发布航行资料,后者侧重于航行资料的分析和应用。航空公司航行情报部门在航行情报资料的上游(资料的提供方)与下游(资料的使用方)之间起到了重要的转换和传递作用。在转换和传递过程中,如何不让信息失真,则需要广大航行情报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中就包括《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4)第三章中列出的22项知识和15项技能,除此之外,航空公司航行情报员还要根据各个公司不同情况,有重点的掌握相应的知识。例如,东航各分公司航行情报室还要负责提供航务和性能服务,情报员必须要掌握航务和飞机性能知识。

  由此可见,航空公司航行情报部门职责是负责向本企业航班运行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航行情报资料。